不管是什么案件,作为诉讼当事人,都有出庭参加诉讼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刑事案件,如果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是需要将相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给被告人,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七条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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