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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根据我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和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规定,商场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因签订商场租赁合同主体不适格而导致商场租赁合同无效。这种主体不适格又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权代理人签订的房屋商场租赁合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越权代理人签订,又未经追认的商场租赁合同。
二、因租赁的商铺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致使服务租赁合同无效。这里面也有几种情况:
1,违法违章建筑的商场的合同无效,违法违章建筑的商铺,一般这种租赁合同是无效的。但在一审法院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合法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2,房屋租赁期限过长,也就是说商铺租赁最长不超过20年,超过的部分无效。
3,共有租赁的共有商铺,如果各共有人一部分人签了字,另一部分人没有签字的合同,其他的未签字的共有人又不予追认,这种情况下,这种商场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4,商场商铺转租的情形。如果原合同约定承租人有权转租,那么承租人转租以后,转租合同是仍然有效的。如果原合同约定承租人无权转租或者是转租必须经商场所有权人同意才能转租的,而没有经过所有权人同意,转租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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