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所以,第一种情况:如果双方未结婚登记,应当返还彩礼。因为赠送彩礼是以结婚为条件的,没有结婚,彩礼应当返还。但返还的比例,在司法实务中,会参考双方是否同居,同居时间的长短,分开的原因等因素来综合决定。第二种情况是: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但是双方没有共同生活,其实也是另一种形式的结婚目的的未达成,谁结婚也不是为了一张结婚证,而是为了实实在在的过日子,没有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当退还。同样的,法院也会考虑未同居的原因及双方的过错情况来决定返还的比例。第三种情况:婚前给彩礼导致给彩礼一方生活困难,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离婚时彩礼可以要求返还。返还的比例要结合结婚双方同居的时间和双方的过错综合决定,一般结婚两年以上的,不再返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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