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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已转让的房屋应当向谁支付租金呢

更新时间: 2021-04-23 10:46:44
音频内容:

承租已转让的房屋应当向谁支付租金要看转让协议是否签订,房屋产权是否已经实际转移。因为最初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承租人与老房东签订的,承租人应向老房东履行合同义务,所以在老房东提供证据证明新房东已享有产权,通知承租人向新房东支付租金,并由新房东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之前,承租人仍应按原合同履行,将租金交给老房东。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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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已转让的房屋租金该向什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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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参加工作,看中一间房子想租下来,问问谁有房屋租赁意向性协议书的范本参考一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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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人(乙方):
  鉴于:
  
1、甲方拥有坐落于_________市_____街_________号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_平方米。
  
2、乙方拟租赁甲方房屋,用于商业经营。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的有关事项达成意向性协议,特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乙方拟承租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 房屋租赁协议主要条款
  
1、房屋租赁期间为 年,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同意自租赁物交付使用后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按照人民币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算。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4、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为 。
  
5、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外,双方在签署正式房屋租赁协议时,不得对本意向书中约定的第二条“房屋租赁协议主要条款”作出任何修改。
  三、其他条款
  
1、因甲方不具有出租权利或将任何不适合出租的土地、房屋出租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该等出租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乙方造成风险或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由此产生的任何风险或损失。
  
2、租赁合同签订后,如企业名称变更,甲乙双方可以对名称变更事项进行签字或盖章确认,但无论双方是否确认,均不因此影响租赁合同的条款内容和效力。
  
3、本合同为意向合同,当满足以下条件(1) ;
(2) 后,甲乙双方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当乙方确认该等条件不能满足时,可以向甲方发出通知(不论该等通知是否以书面方式进行),解除本意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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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漏雨损失谁来赔,租赁期间房屋裂缝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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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维修费由谁承担,出租房屋维修费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一、出租房屋维修责任由谁承担屋维修责任应该是《租赁合同》中最常见的条款,合同双方一般会根据《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即”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来约定维修责任。但现实中往往不是简单的适用该条规定就能解决维修争议的,因为维修责任往往隐藏在其他事项中,造成责任划分不清晰问题。其实维修包含在房屋正常修缮、装修后返修及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等多项内容之中,因此租赁合同双方在约定维修责任时,应全盘考虑,具体分析:
(一)房屋修缮责任房屋修缮责任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对房屋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的维修责任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因此出租人有对房屋及其设备及时、认真地检查和修缮,以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义务。但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从角度认为,应将”承租人过错”进行列举,明确在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房屋修缮责任条款中,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二)承租人装修改变房屋构造后的返修责任《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现实中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改变构造(当然不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使用中产生的返修责任争议较多。
(三)承租人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实践中,对于承租人对房屋进行改建、改装或者增加附着物而形成的添附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属于合理添置的,那么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一般由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对添附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归出租人所有,并对承租人予以适当补偿;
3、若出租人不同意添附或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添附的,且《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承租人可以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出租人对装修物的损失一般不给予补偿。
二、出租房屋维修费用由谁承担事实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出租房屋的维修,如果租赁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但如果出租房屋的租赁合同中对房屋的维修问题没有做出约定的,一般是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责任,因此产生的费用也应该由出租人承担。此外应注意的是,如果出租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及时对出租房屋进行修缮,或者拒绝维修,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出租人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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