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应依据《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和《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等法律来确定,而不适用《邮政法》第47条的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挂号信丢失、毁损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3倍予以赔偿,即快递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数额可能超过收取资费的3倍以上。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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