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可以按照以下的规定来:
1、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
2、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
3、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
4、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面的基础上再减少5%到20%。
给付彩礼后,双方都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这种情况基本适用于同居但还没领证的情况。
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共同生活的,比如双方结婚后没有正常的性生活的,而后双方也主张离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