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均由他们的父母抚养,相互之间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但是,在特定条件下,兄、姐与弟、妹之间产生了附条件的扶养义务。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29条明确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