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
首页

行政诉讼语音解答

行政类 行政诉讼
继续履行合同诉讼费

也就是说合同签订了一方不履行合同,违约了。而守约方要求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而诉请到人民法院去进行裁决,这个时候就需要交纳诉讼费。那么怎么交了这种请求的案件的诉讼费,根据国务院关于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

第三章第13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第一,是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合作价格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显然这种请求不是财产案件,不按这个标准交纳。

第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第一,离婚案件。显然它不是离婚案件。第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案件怎么怎么交。显然也这个案件也不是使用这一条。

第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来继续履行合同,就是使用这个三印第三小点,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一百元人民币。可见继续履行合同。诉讼费的承担标准就是按照第三章第13条中的第三小点,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一百元诉讼费,

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区别是什么

刑事案件是对审理涉嫌犯罪案件的,分为公诉和自诉,是国家对严重的违法行为即犯罪行为进行确认和处罚,是最严厉的惩罚。

行政案件则完全不同,它指公民对行政机关(主要指国务院及各部委局署、各级人民政府及直属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是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被告人,被害人。

行政案件的原告是公民和组织,被告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不可以起诉公民和组织。

关于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多久

一般的,行政诉讼时效是6个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行政诉讼可以上诉吗

只要是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行政诉讼判决类型有哪些

一、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判决。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法院判决重做时,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作出与原行为相同的行为,除非主要事实理由发生变化;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原行为的。

三、变更判决。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上一页下一页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合同事务 医疗纠纷 公司经营 损害赔偿 知识产权 征地拆迁 其他 建设工程纠纷 金融保险 涉外专长 互联网纠纷 税务类纠纷 行政类 非诉讼类 诉讼仲裁 劳动纠纷 工伤赔偿 法律顾问 环境保护
不限 行政诉讼 行政许可 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 行政赔偿
首页 > 语音解答 > 行政类 > 行政诉讼
首页 我的 免费咨询

法律咨询热线

建议拨打时间

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2004-2022 m.6436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5018055号-1  隐私保护 投诉建议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