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事实婚姻的认定经历了许多变革。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之后,对事实婚姻的认定做了很大的修正,明确了男女双方同居但是没有登记结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案件受理之前,告知当事人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双方不去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的,双方婚姻关系就是无效的,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如果债务发生在1994年以前,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妻关系中,才会出现债务纠纷问题,1994年以后,双方没有补办登记,是不能认定为婚姻的。当事人双方不属于夫妻关系,当然也不必承担共同的债务。法律的日益完善,是适应社会的新形势,所以合法、不违背法律规定,是认定事实婚姻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