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报销比例:5000元以内(含5000元)个人自付一级医院15%、二级医院17%、三级医院19%;
5000元至15000元以内(含15000元)个人自付一级医院13%、二级医院15%、三级医院17%;
15000元以上个人自付一级医院11%、二级医院13%、三级医院15%。
1、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家庭病床)治疗;
2、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
医疗保险予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二)急诊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
(三)符合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
(四)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
参保居民经医院检查需要在未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全额垫付,以上报销资料送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医疗资料发票等资料需提供原件)。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