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运城市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中心城区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住建局为中心城区房屋征收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中心对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业务指导等日常工作。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政府委托的单位(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受委托单位)具体负责。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