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规定第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何时为治疗终结?《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2.7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经验性做法是腿部伤害3个月,头部伤害的6个月后到鉴定部门咨询具体的鉴定时机。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