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 股东对出资主要承担以下两种法律责任:1.违约责任。这就是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在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如果股东不按照这个要求缴纳出资 或者未能足额缴纳出资的 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连带责任。这就是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 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之所以规定上述两种法律责任 主要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人合的因素 又是封闭的 应当由股东之间相互负责 共同对公司负责。再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构成比较复杂 不像单纯的以货币出资 不会发生差额问题 而以实物等出资 则由于评估作价不准确 或者有欺诈行为等多种因素 都有可能造成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状况 当然出资的股东要首先承担责任 而其他股东也是有责任的 要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在实际生活中 具体表现为出资的股东如果无力补交其差额时 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应当补齐这个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