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限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准许: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出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出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限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准许,并报国务院备案。所以,根据上述限定来看,当地政府是无权利征收土地的,应当进行向上级政府土地部门进行反映。
2、根据乡村土地承包法的限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准许能够延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乡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换、解除承包合同。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要回承包地。根据上述限定,原来30年的承包时限变为2年是严重违背法律限定的。
3、由于当地政府可能采用的是文件的形式进行征收的,所以对于这种针对不特定人的抽象的行政做法,是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是通过行政复议或者申述的方式解决。在当前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情况下,当地政府还敢顶风而上,实在是很猖狂,应立即向上级政府部门进行反映,制止这种侵害农民权益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