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签合同不需要夫妻两方都签字,卖方房屋为夫妻共有房屋时,卖方卖房时应当征求另一半书面认可。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有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换登记,能够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换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有申请。《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有所有:
(一)薪水、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限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有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有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