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限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准许,能够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久使用。”根据这一限定,由于你家这块地只是由乡里准许的,而不是由县里准许的,手续上不对,并且即便是县里批的也只能有长久使用权,而无所有权。这里还有个争议,即你哥说是他的自留地。如果真的是他家的自留地,那就不是荒山,但自留地也是经营者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这块地要怎样说都是乡村集体土地,依法归集体所有,即这块地的所有权是村里的。但只有使用权的土地,在遇到征地时也是要给具有使用权的农民赔偿的。那么,如果你家有县级政府的宅基地审批手续,征地赔偿就应该是你家的。如果你家无县级政府的宅基地审批手续,而你哥哥有乡村土地承包合同和
土地使用证,征地赔偿就是他家的。这就是说,看你们谁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