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立户的,无其它家庭人员的,按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的情况处置,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要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具体工作中,根据事实上需要,由村集体管理,或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看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议论制定土地分配方案,进行登记确权。 如果农户家庭还有1名以上人员存续,该农户仍依法拥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具体工作中,应根据乡下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有关“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换、注销登记”的政策限定,由农户家庭人员共有商量,推举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向乡镇乡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议变换代表人和家庭人口的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认可后,报县级乡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换登记手续。 家庭人员内部对推举代表人意见不一致、存在纷争的,待商量一致后再进行确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