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2.在享受低保补贴的三年内购买或者修建过住宅的;自家房屋重新装修过的也将不会再享有低保补贴的权利。
3.好吃懒做,有劳动能力家里有耕地,但是不愿意种植的农民。
4.低保人员、吸毒、进出娱乐场所高消费的情况。
5.低保户家庭平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利用其他方式获取低保补贴;
6.其他不符合低保户申请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