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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女方在一起时我的父母不同意,当时拿不上户口本就没有领取结婚证,现在在一起生活了有6年了觉得两人的感情不在打算分手,请问事实婚姻房产归属是怎么确定的?

帮助10人 3.5w浏览 #婚姻家庭 匿名 2020-05-06 甘肃定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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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3条
  • 特邀法律智囊团
    特邀法律智囊团
    38人赞同了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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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年2月1日以后,不存在事实婚姻的说法。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买房属于婚前买房。
      
    1、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
      
    2、如果夫妻双方婚前的首付和还贷部分归一个人所有,房子就属于这个人的个人财产,婚后还贷部分可视做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两人一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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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2020-05-06
  • 定西法务团
    定西法务团
    评分5.0 “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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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方不小于22周岁、女方不小于20周岁的事实婚姻,则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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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20-05-06
  • 同居纠纷维权咨询
    同居纠纷维权咨询
    评分5.0 “解答有耐心”
    咨询我
    对于事实婚姻的房产分割,也是将事实婚姻期间的房产依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具体分割房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房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全文
    2 2020-09-29 15: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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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买的房子归属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事实婚姻期间买的房,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是指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19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同居关系。
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民法典》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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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买的房子归属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事实婚姻期间买的房,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是指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19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同居关系。
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民法典》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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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事实婚姻期间买的房,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是指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19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同居关系。
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民法典》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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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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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民法典》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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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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