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通常情况下不能再向法院诉讼。 但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的限定,对实行一裁终审的劳动争议所作出的裁决,用人单位在能够在收到奏效劳动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限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赔偿或者赔偿金,不超出当地月最低薪水准则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准则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