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驶证被扣12分后15日内参加学习。机动车行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行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做法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行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行驶证;考试决裂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行驶证停止使用。拥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行驶证的行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行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行驶人在三十日内解决降职换证业务: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机动车行驶人在限定时间内未解决降职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行驶资格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