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的角度看,离婚青春损失费是无被直接认可和支持的。青春损失费是一个民间发展而来的词,是离婚的人因为自己心灵受到创伤,认为自己在婚姻中处于劣势地位并且付出比另一方多,希望在离婚的时候得到经济上的赔偿。 然而,“离婚青春损失费”这个词在现实生活中被老百姓广泛地使用,司法实务也难以避免对这个问题的纷争。从法律条文的解释适用上看,与“离婚青春损失费”比较贴切的是“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限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犯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另一半者与他人同住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凌虐、抛弃家庭人员的。” 这样“青春损失费”就有了法律依据自己可否需要赔偿女方的精神损失费在此“”中叙述具体事实去问至律·师人士较好,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