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路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损害了申请执路人的利益,隶属无效做法。转移藏匿财产,拒不履行法院裁判,法院能够予以罚金、拘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做法无效: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无效的民事做法,从做法开始起就不能律约束力。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做法之一的,人民法院能够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金、拘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六)拒不履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