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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比例

帮助5人 3.9w浏览 #劳动纠纷 匿名 2020-05-23 黑龙江鸡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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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够报销,详细原由如下:新农合报销流程:报销所需资料:门诊报销携带资料:门诊发票、合作医疗证历本(或病历)。住院报销携带资料:住院发票、合作医疗证历本(或病历)、花费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其它有关证明。门诊特殊病报销携带资料:门诊发票、特殊病种合作医疗证历本。解决特殊病种携带资料: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建议书,合作医疗证历本、病历、有关化验报告单、照片二张。报销流程:参保户将报销所需资料备齐后交村(社区)合作医疗联络员由村(社区)合作医疗联络员审核后报镇合作医疗联络员在由镇联络员送区农易办结报中心进行报销。新型乡村合作医疗报账指南。医院直接报账:因疾病住院解决住院手续时,向医院出具新型乡村合作医疗证直接参与报账。各地限定分别,建议询问当地相关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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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2020-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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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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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养殖水面和机动地等农村土地,应当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它方式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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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黑龙江医保报销比例
农村医保报销比例:门诊的话,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住院的话,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大病按医疗费用的金额分段补偿,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1w浏览2025-01-05
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行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解决农村土地承包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调整、管理和争议解决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承包方式]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应当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养殖水面和机动地等农村土地,应当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它方式承包。
第四条、[主管部门]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市(行暑)、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国土、林业、水利、财政、公安和畜牧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第五条、[村委会作用]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活动中发挥村民亩治作用。
第六条、[承包基本原则]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地和通过招标方式承包的机动地不得用于抵押。
第七条、[鼓励条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八条、[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九条、[承包经营权取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取得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采取其它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条、[成员界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本村出生且落户的;
(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四)刑满释放户口迂回本村的;
(五)其他经合法途径将户口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本条例实施前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第十一条、[妇女权益]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取“村规民约”和少数服从多数等办法,限制或剥夺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条、[承包方权益]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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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医保报销比例
10w+浏览2023-09-15
黑龙江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多少?
1、养老保险:目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9%(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2、医疗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7%,个人2%3、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个人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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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行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解决农村土地承包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调整、管理和争议解决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承包方式]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应当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养殖水面和机动地等农村土地,应当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它方式承包。
第四条、[主管部门]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市(行暑)、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国土、林业、水利、财政、公安和畜牧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第五条、[村委会作用]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活动中发挥村民亩治作用。
第六条、[承包基本原则]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地和通过招标方式承包的机动地不得用于抵押。
第七条、[鼓励条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八条、[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九条、[承包经营权取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取得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采取其它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条、[成员界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本村出生且落户的;
(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四)刑满释放户口迂回本村的;
(五)其他经合法途径将户口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本条例实施前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第十一条、[妇女权益]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取“村规民约”和少数服从多数等办法,限制或剥夺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条、[承包方权益]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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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鉴定条例
10w+浏览2023-09-14
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行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解决农村土地承包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调整、管理和争议解决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承包方式]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应当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养殖水面和机动地等农村土地,应当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它方式承包。
第四条、[主管部门]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市(行暑)、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国土、林业、水利、财政、公安和畜牧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第五条、[村委会作用]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活动中发挥村民亩治作用。
第六条、[承包基本原则]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地和通过招标方式承包的机动地不得用于抵押。
第七条、[鼓励条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八条、[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九条、[承包经营权取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取得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采取其它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条、[成员界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本村出生且落户的;
(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四)刑满释放户口迂回本村的;
(五)其他经合法途径将户口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本条例实施前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第十一条、[妇女权益]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取“村规民约”和少数服从多数等办法,限制或剥夺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条、[承包方权益]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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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行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解决农村土地承包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调整、管理和争议解决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承包方式]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应当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养殖水面和机动地等农村土地,应当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它方式承包。
第四条、[主管部门]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市(行暑)、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国土、林业、水利、财政、公安和畜牧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第五条、[村委会作用]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活动中发挥村民亩治作用。
第六条、[承包基本原则]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地和通过招标方式承包的机动地不得用于抵押。
第七条、[鼓励条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八条、[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九条、[承包经营权取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取得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采取其它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条、[成员界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本村出生且落户的;
(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四)刑满释放户口迂回本村的;
(五)其他经合法途径将户口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本条例实施前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第十一条、[妇女权益]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取“村规民约”和少数服从多数等办法,限制或剥夺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条、[承包方权益]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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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劳动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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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行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解决农村土地承包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调整、管理和争议解决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承包方式]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应当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养殖水面和机动地等农村土地,应当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它方式承包。
第四条、[主管部门]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市(行暑)、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国土、林业、水利、财政、公安和畜牧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第五条、[村委会作用]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活动中发挥村民亩治作用。
第六条、[承包基本原则]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地和通过招标方式承包的机动地不得用于抵押。
第七条、[鼓励条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八条、[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九条、[承包经营权取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取得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采取其它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条、[成员界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本村出生且落户的;
(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四)刑满释放户口迂回本村的;
(五)其他经合法途径将户口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本条例实施前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第十一条、[妇女权益]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取“村规民约”和少数服从多数等办法,限制或剥夺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条、[承包方权益]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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