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且一裁终局,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裁决都是不可改变的。为了保证裁决的合法性,法律规定在一定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我国《仲裁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没有仲裁协议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两种情况。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双方自愿接受仲裁管辖的证据,也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纠纷,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如果当事人没有签订仲裁协议,他们就不能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也不能受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因为仲裁协议不存在对有关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和由此作出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辩。确定当事人双方之间是否订有仲裁协议,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进行审查。一是审查当事人是否订有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事人往往通过这一条款明确仲裁的意思表示和仲裁事项,选定仲裁机构。其二是审查双方当事人是否订有仲裁协议。它是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同意提交仲裁解决而订立的协议。三是查阅其他有关的书面文件。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