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具有一裁终局性,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而且,仲裁法既没有规定当事人具有复议的权利,也没有要求仲裁委员会自身对已经裁决的案件进行复查。也就是说,无论对错,仲裁委员会不可能自己推翻自己的裁决。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存在错误,只有一个救济渠道,就是法院。
在法院层面,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错误,可以有两种救济方式。其一就是向中级法院提出撤销申请,其二是在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后,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
纵观此案,冯玉生已经向济宁中院申请撤销裁决,因为当时没有发现新的证据,所以中院驳回。现在已经进入执行阶段,所以,笔者认为,冯玉生应当通过向中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来进行权利救济。
《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裁定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不予执行的几种情形,大部分与撤销裁决的规定相同。不同的是,不予执行的条件还包括仲裁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