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支付怀孕女员工经济补偿金是合理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支付给怀孕女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按其工作年限支付,标准按怀孕女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但不能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
如果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进行支付,怀孕女员工同意,这件事情将顺利解决;如果她还有其它的要求,建议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和其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