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书在引言部分说明仲裁程序事项,具体包括:
(1)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时间、根据、案件编号以及案件适用的仲裁程序。
(2)仲裁庭的产生和组成情况。写明仲裁员选定或者指定的时间、经过,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的姓名,如果有申请回避的情况,应予说明。
(3)仲裁材料、文件和通知提交和送达的情况。
(4)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应写明申请保全的时间、内容、提交人民法院的时间及人民法院的裁定事项。
(5)当事人提出反请求或者管辖权异议的,应说明对反请求的受理或者对管辖权异议作出决定的情况。
(6)案件审理的情况。应说明是书面审理还是开庭审理,审理的过程,和解或调解的情况。开庭审理的,还应说明开庭的次数,每次开庭的时间、双方的出庭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