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传家团队的律师,我们团队主要服务于家庭。根据您提问中描述的情况,《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就您陈述的情况,如果合同中确定只给儿子个人,则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另外,对儿子来讲,因为儿子现在已经是房子的实际产权人,法律上,他可以对外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卖房屋。但是因为儿子卖房实际上侵犯了父母的权益,所以对于父母需要进行赔偿。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可以电话联系我们咨询或当面咨询,
第一次咨询不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