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在城市务工人员车祸致死A是内蒙古赤峰人,农村户口,2005年6月到北京务工。2007年4月6日,A在北京一个建筑工地施工时,吴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行驶至工地附近,为避让迎面开来的车辆,驶入右侧的泥土路面,碰到道路右侧围墙后,围墙倒塌导致车辆翻车,将工地内的A压在车下致其当场死亡。根据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吴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肇事车辆车主为周某。A家属遂将吴某和周某告上法院。吴某和周某提出,A是农村户口,死亡赔偿金应该按事故发生前一年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2006年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8620元。A的家属认为,应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2006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9978元。能否按城镇户口赔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A家属提供的务工证明,证明A自2005年6月一直在北京务工、居住、生活,A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在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相关规定,按照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20倍计算死亡赔偿金,据此,北京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肇事司机和车主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向死者A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抚养费等共计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