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时间期限延长的情况是: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个人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可能延期。
2.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如果做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做出结论期间,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中止的时间不计算在一年的时效之内。
3.另外,如果是因职业病申请工伤认定的,申请工伤认定时效是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而非自得病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