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到企业或基层调解组织申请调解,15日内调解不成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具体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可向人民法院起拆;决定受理的从受理之日起45日内结案,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期限15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为终局裁决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仲裁裁决书之日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