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法律意义上的仲裁是指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并做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或方式。仲裁体现了当事人对民事权益的自由处分权,但这种自力救济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对仲裁实施监督。特别是法院对仲裁予以适当的干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就是法院应当事人申请监督仲裁的重要措施。撤销仲裁裁决(Cancellation of Award)是指仲裁裁决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由当事人申请并经法院审查核实,判决或裁定予以撤销,使之归于无效的一种特殊程序。我国1994年《仲裁法》对涉外裁决的撤销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的规定来执行的。即(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