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规定,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不低于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不低于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不低于4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的,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承担不低于20%的赔偿责任。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高等级公路、高速公路等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全封闭路段内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低于1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