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认为,加了班就应该得到加班费,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时长、工资待遇等,要首先依从约定,在约定工作时长范围内,即使不是实行8小时工作制,通常也不属于加班。另外,用人单位安排值班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其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等支付相应待遇,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通常难以得到支持。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不定时工作制下,由于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如长途运输、外勤、推销人员等,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想要主张加班费,劳动者应当对加班的事实进行举证。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需经批准的情况下,劳动者称其存在加班,用人单位否认的,劳动者应对经过批准的加班工作的内容进行举证。但在举证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