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负责被保险人因遭到意外伤害支出的医疗费,通常作为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职责险。该保险通常采用赔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保险合同中不但限定保险金额,还限定治疗时限。具体如下: 职责范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职责即行终止。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判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分别残疾事项隶属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事项所对应的给付比例分别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除外职责 意外伤害保险的除外职责就是保险公司不应该承保的意外伤害,如果承保,则违背法律的限定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意外伤害保险除外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到的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在寻衅斗殴中所受到的意外伤害;
3、被保险人在酗酒、吸食(或注射)毒品后发生的意外伤害;
4、被保险人的自杀做法导致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