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至少保存10年
解析: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以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和其他投票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