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计算至十八周岁。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
第二条的规定,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有数人的。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五年计算,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