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特点有:
1)裁决者是法律授权的行政主体。一般是与民事纠纷有关的行政事项具有管理职权的机关。
2)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
3)具有单向权威性。不论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都不影响行政裁决的进行和成立。
4)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主要有以下种类:a)对权属纠纷的裁决。权属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因某一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如土地、草原、水、滩涂、森林、矿产等自然资源的归属引起的纠纷。发生权属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有关行政机关确认并作出裁决。b)对补偿纠纷的裁决。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拆迁双方当事人之间属于协商解决的事项达不成协议时,可以请求有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裁决。c)其他。
行政仲裁是行政机关以中立者的身份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依照一定的程序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的法律程序。《行诉解释》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排除在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外。就目前来说,《行诉解释》第(一)条(三)中法律规定的法律指的是《劳动法》,这里的行政仲裁行为也主要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对劳动争议进行的仲裁,当事人不服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