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只是对同时满足四个条件的离婚房产分割做了原则性规定,即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房产,在离婚时,由夫妻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该房屋归产权登记方。但未解决产权登记方就婚后共同还贷款项和增值部分向另一方如何补偿的问题。此时可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中的计算标准来确定具体补偿数额。由此,既解决了房屋的归属问题,也解决了补偿数额问题。同时,也统一了计算标准,统一裁判尺度,维护了司法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