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仲裁裁决在国际上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经常涉及到外国的当事人或在外国的物,因此,不仅有在作成国境内执行的问题,而且经常发生在该国境外的承认和执行的问题。为了解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问题,在国际间曾订立了一些双边和多边的国际条约,同时许多国家的国内立法亦对此作出规定。 [1]
关于承认和执行的条件,一般规定,如有下列情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
(1)承认或执行裁决,违反执行地国公共政策;
(2)依执行地国法律,争端不得以仲裁解决(3)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依当事人协议的准据法或裁决作成地国的法律是无效的;(4)受裁决的一方未接获关于指定仲裁员或关于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
(5)裁决不符合或超越仲裁条款的范围;(6)仲裁机关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或仲裁地国法律不符#(7)裁决尚未发生拘束力或者已经撤销或停止执行。执行的程序,依执杆地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