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说的情况应该是三方协议的问题。关于该协议的性质,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争议,法律限定的不是太明了。
1、一种观点认为,自由就业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以协议形式商定若劳动者不履行协议要赔偿违约金来限制劳动者自由就业权利。即使劳动者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了此类不就业则赔偿违约金的协议,该协议依然无效,条款约束不了两方。您朋友若不愿去那单位,单位也不能要您朋友赔偿一万元。
2、另一种观点认为,三方协议是由学校作为证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份就业意向性协议,它具有法律效力,但它不能替代劳动合同,三方协议通常不会对劳动时间、报酬、试用期等问题进行具体商定,需要两方进一步签订劳动合同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如三方协议中明确商定了您朋友一方违约需要支付1万违约金,公司要求您朋友支付违约金是合法的。建议您朋友与公司进行商量解决,说明个人困难,看能否减免违约金。但是在现实中,通常第二种观点做法较为普遍,建议您朋友根据自身情况,合法做出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