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应相应的劳动报酬。
1、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平日延时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21.75÷8×小时数×150%;
2、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小时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21.75÷8×小时数×2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21.75×天数×200%。
3、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法定节假日小时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21.75÷8×小时数×300%;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21.75×天数×300%。
说明:21.75天为平均每月计薪天数;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