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在取保候审中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修订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扩大了申请人的范围以及规定了公检法机关审查通知并告知理由的义务。
第
二,在逮捕中,检察院审查羁押的必要性后,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上述规定都是对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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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作了修改,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只有在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情形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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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将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作了修改,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上述规定既明确了在法定情形下公检法机关变更、撤销和解除强制措施的义务,也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要求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