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才是法律认定的离婚过错行为 而本条只规定因上述行为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夫妻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 过错方不分或少分财产则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因此第一种观点是错误的。一方少分或不分的情况只有在离婚时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 可以少分或不分。因此 不存在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的 就应该少分财产财产或者“净身出户”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