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一家餐饮店上班,公司没有给我签订合同也不给缴纳社保,说什么要提前一个月辞职,直接给他说不干了,他有没有权力扣我工资
[律师回复]
一、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依据法律规定大致可能可以争取的权益有:
1、单位没有跟您签订劳动合同,您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2、单位没有给您缴纳社保,您可以要求单位给您补缴。
3、如果您以单位未给您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受1个月的限制,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4、单位无故扣工资是违法的,辞职后您可以要求单位一次性支付工资。
二、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一)没签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本案中,虽然您没有与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您已经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合法的劳动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您入职到现在,单位没有与您签订劳动合同,您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第2月至今期间的双倍工资,最多不超过的11个月。
(二)没交社保:
1、《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基于上述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的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不依法交社保的行为构成违法,您可以要求单位给您补缴,并可以向社保部门举报。
(三)辞职:
1、《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您想辞职,您可以单位未给您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四)工资:
1、《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如果单位无故扣除您的工资是违法的。您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您可以应当要求单位一次性付清工资。如果单位拖欠您的工资,您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向您支付劳动报酬。
四、为使您的上述权益得到有利保障,注意收集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如:
1、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