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纠纷主要是指涉及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的物权纠纷,包括不动产登记纠纷、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占有保护纠纷等。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身是合同纠纷的一种,但其又确实涉及到了房屋这一不动产标的,而目前法律上亦没有对其属于合同纠纷还是不动产纠纷定性。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立法目的应是为了便于法院对不动产标的进行调查、保全,以及方便案件后期的执行。而本案的诉讼请求并没有涉及到不动产房屋物权的变动,而只是主张一般的合同违约责任,其诉讼请求的实质与普通的合同纠纷并无两样,故应使用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另一方面,笔者同时认为亦不能一概的认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都不属于不动产纠纷,应根据具体案情加以区别对待,其涉及物权变动的纠纷应作为不动产纠纷范畴适用专属管辖,以方便管辖法院对不动产进行调查、保全或执行。所以,“不动产纠纷”应理解为不动产物权纠纷,其针对的应是可能动摇不动产物权的纠纷,房屋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