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参考以下,《民法总则》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总则》则扩大了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其第十六条规定,涉及到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视为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句话的意思是,胎儿可以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由其法定继承人代为处理,但是其并未一一列举,也就说明了,其不止涉及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还有其他的利益也可以,具体是否可以适用本条,需要在实务中具体分析。而如果胎儿出生后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