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一般是用人单位和员工首次建立劳动关系后,为增加相互了解,为决定是否最终选择对方而设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的长短取决于合同期的长短。
1.试用期解雇的三个要点
第一个要点就是要有录用条件,如果没有自然不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因而事先确认录用条件就是试用期解雇的关键准备工作。
第二个要点是要在试用期内,试用期满后则已不能再适用该规定。因此试用期解雇的实施要确保在试用期满前送达解雇通知。
第三个要点是企业要能够证明,要掌握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因据此解雇员工属于企业单方解除,依法企业还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未履行该事先义务的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2.试用期解雇的禁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即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解雇试用期员工。
3.试用期解雇的善后
试用期解雇员工,企业同样需要开具离职证明,为员工办理社保、档案等的转移,将劳动合同文本、工资支付记录等保存至少两年。企业若没有按规定履行这些“善后工作”,就会埋下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