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除名的人员,之前的工龄和以后再次参加工作的工龄能够合并计量,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工人再次参加工作后工龄计量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和《对关于除名工人再次参加工作后工龄计量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的限定执行。即:工人受炒鱿鱼处罚的,炒鱿鱼前后的工龄不能合并计量为持续工龄;被除名的,除名前后的工龄能够合并计量为持续工龄;被辞掉的,辞掉前后的工龄能够合并计量;被按自动去职处置的,其被处置前后的工龄也能够合并计量。如果实行交纳养老保险之后被除名的,按照交纳养老保险年限计量工龄,不交纳养老保险不计量工龄